公安部透露,在刑法修正案(八)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,公安部門對經(jīng)核實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律刑事立案。目前全國各地已有646件案件偵查終結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(5月18日《新京報》)。
在審判機關多次強調(diào)追究醉駕者刑事責任應慎重的當下,“警方對醉駕一律刑事立案”的表態(tài),似乎給人一種“唱反調(diào)”的感覺,有網(wǎng)絡甚至用了“公安‘叫板’法院”表述。
這是一種誤讀。
在刑事訴訟不同階段承擔不同的訴訟職能,公安機關和審判機關對法律理解不甚一致的情況,經(jīng)常出現(xiàn)。通過溝通取得共識,固然可以更好地實現(xiàn)相互配合,但暫時的不一致,未必不是實現(xiàn)相互制約的方式,也有利于雙方在對法律更深理解的基礎上達成共識。這種認識上的不一致,不應理解為誰跟誰“唱反調(diào)”。
“醉駕一律刑事立案”,這是刑法修正案(八)規(guī)定的必然結論;醉駕并非都要定罪,則是刑法第十三條“情節(jié)顯著輕微危害不大”的邏輯結果。警方和審判機關孰是孰非,我一時難以判定。雙方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差異,根本原因或在于它們在訴訟中地位、承擔的角色不同:審判是刑事訴訟的最后一道關口,就要給一個人罪與非罪“蓋棺定論”,當然需要慎重;而立案是刑事訴訟的起點,即使有些偏差,也有之后的起訴、審判環(huán)節(jié)把關。如果在這個關口警方就把很多案件“過濾”掉,起訴、審判,都將無從談起,一些本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,將可能逃脫法律制裁。
考慮到醉駕現(xiàn)實,考慮到圍繞醉駕定罪的爭論,審判環(huán)節(jié)“口子”是該大點還是小點,我說不好,但立案環(huán)節(jié)“口子”大點,卻是必要的。報道說,5月1日至5月15日,全國共查處醉酒駕駛2038起,較去年同期下降35%;全國因醉酒駕駛發(fā)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數(shù)和受傷人數(shù)同比分別下降37.8%和11.1%。這樣的結果和人們的期望尚有不小差距,但和以前相比,畢竟有了不小進步。其中,“警方對醉駕一律刑事立案”的“高壓線”,功不可沒。醉駕治理的未來,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我們對“高壓線”的堅守程度。
這樣說,不意味著我認為所有案子都需要定罪。我想說的是,在哪些情況不需要治罪尚不明晰的現(xiàn)實下,如果有些案子確實不需要定罪,那么,把不定罪的權力留給法院,就是理性的選擇。
或許有人會說:“偵查、起訴費了很大勁兒,最后法院不追究刑事責任,之前不是做了‘無用功’嗎?”或許還會有人說:“一個本不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人,如果從起點就將案件‘掐死’,豈不更好?”這些說法都有道理,但這是法治的理想狀態(tài)。在對某一種犯罪是否一律治罪尚存爭議的現(xiàn)實下,為了打擊犯罪,社會和公民承受一些小的代價,就是必要的。
(摘自網(wǎng)易汽車綜合)